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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 【全解】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2007-09-26 09:32:51
注册环保工程师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1、啥是注册环保工程师REPE?
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为什么要执行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那些人可以获得这个资格?
两种不同途径:针对工作年龄不同的人。
一种是老同志们可以通过认证审核直接获取该资格;
更多的是第二种:或可以直接参加专业考试;或需先参加基础考试再专业考试。
以下详解:
分流1:老同志-直接获得资格
1、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2、严禁一个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复申报;
3、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3)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70 周岁 ( 含 ) 以下,大学本科,累计工作满 15 年,并主要技术负责人,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 5 年;受聘担任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4)具备下列条件 1 或条件 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按年龄算: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年龄>45);1978 年 12 月 31 日前(年龄>55)的人员;
(2)按经历算: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大型工程项目 2 项及以上
分流2:需要考试获得资格
2)使用范围: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包括水、气、固、物、现场修复等)设计人员;
3)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4)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大学刚刚毕业的大部分人,最关心的几个方面:
关 于 考 试
1)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9月)。
2)专业专家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大纲和试题,建立题库;
3)考试合格者,获得资格证书;
4)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5)基础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各为 4 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 每部分内容均为 2 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 3 个小时。
6)基础考试之后的专业考试:
1、基础考试合格,参加专业考试的条件:
博士2 年,硕士3 年,本科4年。(所以说读到本科报考最划得来)
2、直接参加专业考试的条件: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28),
博士 5 年,硕士 6 年,本科 8 年,专科9 年,其他本科及以上12 年,其他专业专科15 年。
专业考试之后的注册
1)取得资格证书,必须经过注册, 方可以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3)应受聘于具有资质的单位,并通过单位向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4)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5)注册环保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7)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8)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聘用单位破产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吊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 /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执 业
1)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2)执业范围:
(一)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二)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在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4)修改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环保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环保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5)注册环保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6)因环保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承担设计责任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追偿。
权 利 和 义 务
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环保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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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07-06-15 16:17:59
第一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 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各为 4 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 每部分内容均为 2 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 3 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详见附表 1,下同)或相近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 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第六条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 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 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