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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8-04-22 14:20:17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220

     

    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杭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省级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

    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省市县合理分工、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省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全省科技系统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七)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八)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七条  按照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要求,省科研院所事业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省属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科技条件建设、科技产业化和公共科技服务项目。

    (一)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研究开发项目。

    (二)科技信息网、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科技文献、科学仪器装备(生物、生化试剂)、实验动物、科技基础数据库、科技基础标准等科技创新条件、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运行的项目。   

    (三)科技信息服务、科技咨询、评估、中介、查新以及科普服务等公共科技服务项目。

    (四)以产学研结合方式组织实施,且科研院所参股的产业化项目,科研院所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课题)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课题)遴选、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课题)研究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课题)总经费的95%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人员费。
    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6、会议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

    7、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遵循“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现行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开支重点和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果。

    (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经费(自然科学基金)。主要用于信息费、专题学术活动费、少量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及能源材料费。

    (二)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经费及科研院所研究开发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和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少量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人员费等,其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30%

    (三)科技产业化计划(含科研院所科技产业化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及配套仪器、设备购置费、关键设备、工艺流程研制开发的补助费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专项科技贷款贴息。

    (四)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经费。

    1、重点实验室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费,对外开放服务的测试费、能源材料消耗费等。

    2、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外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少量的基本建设补助经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及信息费等。

    3、科研院所科技条件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装备购置及一定的科技基建补助。

    (五)科研院所公共科技服务专项,主要用于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开展公共科技服务的人员劳务费和承担政府委托的公共科技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

    第四章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  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二)  省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年度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核、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申报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初审。

    2、负责检查、监督所归口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

    (二)项目(课题)责任人

    1、负责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全面反映课题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归口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一)   课题依托单位

    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

    4、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决算。

    第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主要根据全省科技工作重点和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围绕省科技计划体系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等五大类计划的经费预算,明确各类计划的预算比例和支持重点、细化预算项目。

    根据科研院所专项计划体系编制科研院所事业费专项预算。合理确定研究开发、科技条件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和科技产业化等四类计划项目的预算比例,逐年提高研究开发项目的经费比例。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与项目的分类,明确经费资助强度。省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标准为:重大项目50100万元(软科学项目10-15万元,自然科学基金25-50 万元),重点项目20-50万元(软科学项目5-10万元,自然科学基金15-25万元),一般项目10-20万元(软科学项目2-5万元,自然科学基金3-10万元)。
      
     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行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汇总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重大专项经费的预算商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省科技行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四)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力可能和《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预算法及有关部门预算编排的要求,审核、批复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五)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文件。

    第十五条 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两年的项目,确定结转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科技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省急需确定的项目(课题),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的确定须报省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的项目经费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省级其他单位的项目经费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拨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今后,科技项目经费将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

    第五章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必须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责任人对承担的项目(课题)、课题依托单位对所依托的课题要单独列帐、核算,项目(课题)结束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验收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课题)责任人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重大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因故终止,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计划与预算相统一、计划预算与项目实施管理、内部审计三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每年抽查部分重大、重点项目,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相应调整预算。
        
    第二十六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课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可实行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项目(课题)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71日起实施,《浙江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行[1999]161号、浙科计发[1999]38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财政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凯氏氮与总氮

    2008-04-16 11:24:32

    总氮表示水中含氮总量。

    总氮包含总凯氏氮氮氧化物

    总凯氏氮又可分为有机氮及氨氮;而氮氧化物包括硝酸氮及亚硝酸氮。

    其中有机氮又可分为粒状有机氮溶解性有机氮,其余皆属溶解性含氮化物。

    粒状有机氮也可分为生物可分解性有机氮及生物不能分解性之粒状有机氮。溶解性有机氮,分为不能生物分解性溶解性有机氮及生物可分解性有机氮。

    总氮包括溶液中所有含氮化合物,即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无机盐氮、溶解态氮及大部分有机含氮化合物中的氮的总和。

     

    凯氏氮是指以基耶达(Kjeldahl)法测得的含氮量。它包括氨氮和在此条件下能转化为铵盐 而被测定的有机氮化合物。此类有机氮化合物主要有蛋白质、氨基酸、肽、胨、核酸、尿素 以及合成的氮为负三价形态的有机氮化合物,但不包括叠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

    凯氏氮=氨氮+ 有机氮 

  • 沥青(二)

    2007-07-06 11:30:58

    危害:
      
    沥青是一种棕黑色有机胶凝状物质,包括天然沥青、石油沥青、页岩沥青和煤焦油沥青等四种。主要成分是沥青质和树脂,其次有高沸点矿物油和少量的氧、硫和氯的化合物。有光泽,呈液体、半固体或固体状态,低温时质脆,粘结性和防腐性能良好。
    四种沥青中以煤焦油沥青危害最大。在电极焙烧炉制作中要排出大量的沥青烟。由于沥青中含有荧光物质,其中含致癌物质34苯并芘高达25%一35%,高温处理时随烟气一起挥发出来。沥青烟气是黄色的气体,其中大部分是01lµm的焦油细雾粒。经测定电极焙挠炉排出的沥青烟气中含34苯并芘为13—2mgm3
    沥青烟和粉尘可经呼吸道和污染皮肤而引起中毒,发生皮炎、视力模糊、眼结膜炎、胸闷、腹病、心悸、头痛等症状。经科学试验证明,沥青和沥青烟中所含的34苯并芘是引起皮肤癌、肺癌、胃癌和食道癌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受沥青污染的空气中生活,易致免疫力下降。
    沥青及其烟气中是主要成分酚类、化合物、蒽、萘、吡啶等对皮肤粘膜具刺激性,兔以30
    煤焦油沥青甲苯溶液涂皮3次,局部继炎症之后呈现角化过度与皲裂
    沥青及其所含蒽、菲、吡啶等均系光毒物,在紫外线作用下可引起光生物效应。沥青所致光
    化学反应系沥青在有氧条件下通过光能作用所发生的光化学反应,反映生成的自由基、过氧
    化物引起细胞损伤,故是一种非免疫性疾病。
    动物复制出沥青癌。我国用小鼠涂皮实验也见沥青可致皮肤癌。多为磷状上皮癌,少数为角
    化乳突瘤。一般认为煤油沥青致癌性最强,天然沥青不具致癌性,对石油沥青的致癌性则有
    意见尚不一致。
    煤焦沥青涂皮对动物体重增长的影响比石油沥青为明显,而煤焦沥青皮肤涂搽又比其烟雾吸
    入对动物的危害为大。提示煤焦沥青对动物有一定的全身作用,其作用程度与吸收途径有
    关。
    临床
    6.1
    皮肤损害
    6.1.1
    光毒性皮炎  本病常于接触沥青粉尘或烟气,并暴露于日光后发病。日晒后数分钟到
    1-2d
    (多数为数小时)即可发病。皮损限于面部、颈后等暴露部位,尤以眼睑与颧颊部为
    著。皮损呈晒斑型表现为界限清晰的红鲜红斑,常伴有水肿,严重时出现水疱、大疱,甚至
    糜烂、渗液。皮损于1-2d内达到高峰,一般停止接触3-5d迅速消退,局部附有轻度糠样鳞
    屑,常继发暂时性轻度色素沉着。自觉灼痛,个别轻度瘙痒。
    6.1.2
    黑变病  极常见。本病常对称分布于面、颈部暴露部位,前臂也波及。特别好发于眼
    周、颞部、前额发际与内皆角,次诶鼻旁颊部与口周。皮损多呈片状,色泽偏深,呈褐-
    -褐黑色,有时稍带褐红或淡紫色。其大小,形状不一,边缘多数模糊。前臂的色素沉着
    常以毛孔为中心,受累毛孔轻度角化;有时淡褐带灰紫色色素沉着斑与正常皮肤相间,交杂
    成云雾状。
    发病时常有沥青光毒性皮炎反复发作史,并常伴有沥青痤疮。
    本病呈慢性过程。日晒每使病情加重。脱离接触渴望好转,乃致痊愈。
    6.1.3
    痤疮
    沥青所致职业性痤疮主要表现为黑头粉刺、毳毛折断与毛囊炎性丘诊。本病好发于直接接触
    部位,如面部、指背、手背和前臂,也常常波及被沥青污染的衣裤的部位,如大腿伸面,偶
    发于躯干。黑头粉刺为扩大的毛孔中的黑点,其下常有带白色的小硬结。沥青所致黑头一般比氯化物所致者粗大些,分布也散在些,主要位于面部,特别是颞间、眉部、鼻旁两侧,眼
    睑与耳廓也可波及。毛囊炎性红色丘疹为毛囊性丘疹,顶端可有黄白色脓疱,严重时演变为
    疖、硬结,可后遗疤痕;常散在分布于面部与前臂。毳毛折断、变粗,局部毛孔常见扩张,
    并有轻度角化,主要分布在首节指背与前臂桡伸面。本病发病不受年龄限制。自觉症状缺
    如,有时伴干燥感,出现毛囊炎、疖时有疼痛感。
    6.1.4
    疣状赘生物
    好发于手背、腕部与面部,也可波及阴囊等处。类似扁平疣,表面为肤色--淡褐--褐色扁平
    丘疹,针帽或绿豆大小,圆形或不规则形,表面粗糙或平滑,境界清楚。散在或密集分布。
    无自觉症状或微痒。一般工龄愈长,发病率愈高,皮损愈多。疣状赘生物可自然消退,也可
    能演变为上皮瘤。
    6.1.5
    热烧伤
    多由泼溅、跌滑等事故引起。高热的液态沥青对皮肤造成热力烧伤。临床表现与一般热烧伤
    相似,唯受累肤表每覆以黑色沥青,与创面紧紧粘附,不易清除。
    6.2
    眼、鼻、咽症状
    沥青粉尘与烟气对眼的损害以睑结膜炎为主,有时伴有浅表性斑点状角膜炎,工龄较长者翼
    状胬肉占有一定比例。鼻咽部常有干燥、灼热感,也可引起鼻炎、咽炎等。
    6.3
    全身症状
    闻及沥青嗅味后,可出现头昏、头胀、头痛、胸闷、乏力、恶心或咳嗽、心悸、耳鸣等不
    适,以在烈日下操作时为甚。脱离接触(如下班后)症状常迅速缓解。严重时(如重症光毒
    性皮炎)可伴发热。
    石油沥青
    1.
    定义
      
    英文名: Petroleum asphalt
      
    石油沥青是原油加工过程的一种产品,在常温下是黑色或黑褐色的粘稠的液体、半固体或固体,主要含有可溶于三氯乙烯的烃类及非烃类衍生物,其性质和组成随原油来源和生产方法的不同而变化。
    2.
    产品性能
      
    石油沥青是原油蒸馏后的残渣。根据提炼程度的不同,在常温下成液体、半固体或固体。石油沥青色黑而有光泽,具有较高的感温性。
      
    对石油沥青可以按以下体系加以分类:
      
    按生产方法分为:直馏沥青、溶剂脱油沥青、氧化沥青、调合沥青、乳化沥青、改性沥青等;
      
    按外观形态分为:液体沥青、固体沥青、稀释液、乳化液、改性体等;
      
    按用途分为:道路沥青、建筑沥青、防水防潮沥青、以用途或功能命名的各种专用沥青等。
    3.
    生产方法
    1)蒸馏法:是将原油经常压蒸馏分出汽油、煤油、柴油等轻质馏分,再经减压蒸馏(残压10~100mmHg)分出减压馏分油,余下的残渣符合道路沥青规格时就可以直接生产出沥青产品,所得沥青也称直馏沥青,是生产道路沥青的主要方法。
    2)溶剂沉淀法:非极性的低分子烷烃溶剂对减压渣油中的各组分具有不同的溶解度,利用溶解度的差异可以实现组分分离,因而可以从减压渣油中除去对沥青性质不利的组分,生产出符合规格要求的沥青产品,这就是溶剂沉淀法。
    3)氧化法:是在一定范围的高温下向减压渣油或脱油沥青吹入空气,使其组成和性能发生变化,所得的产品称为氧化沥青。减压渣油在高温和吹空气的作用下会产生汽化蒸发,同时会发生脱氢、氧化、聚合缩合等一系列反应。这是一个多组分相互影响的十分复杂的综合反应过程,而不仅仅是发生氧化反应,但习惯上称为氧化法和氧化沥青,也有称为空气吹制法和空气吹制沥青。
    4)调合法:调合法生产沥青最初指由同一原油构成沥青的4组分按质量要求所需的比例重新调合,所得的产品称为合成沥青或重构沥青。随着工艺技术的发展,调合组分的来源得到扩大。例如可以从同一原油或不同原油的一、二次加工的残渣或组分以及各种工业废油等作为调合组分,这就降低了沥青生产中对油源选择的依赖性。随着适宜制造沥青的原油日益短缺,调合法显示出的灵活性和经济性正在日益受到重视和普遍应用。
    5)乳化法:沥青和水的表面张力差别很大,在常温或高温下都不会互相混溶。但是当沥青经高速离心、剪切、从击等机械作用,使其成为粒径0.1~5μm的微粒,并分散到含有表面活性剂(乳化剂——稳定剂)的水介质中,由于乳化剂能定向吸附在沥青微粒表面,因而降低了水与沥青的界面张力,使沥青微粒能在水中形成稳定的分散体系,这就是水包油的乳状液。这种分散体系呈茶褐色,沥青为分散相,水为连续相,常温下具有良好流动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乳化沥青是用水来稀释沥青,因而改善了沥青的流动性。
    6)改性沥青:现代公路和道路发生许多变化:交通流量和行驶频度急剧增长,货运车的轴重不断增加,普遍实行分车道单向行驶,要求进一步提高路面抗流动性,即高温下抗车辙的能力;提高柔性和弹性,即低温下抗开裂的能力;提高耐磨耗能力和延长使用寿命。现代建筑物普遍采用大跨度预应力屋面板,要求屋面防水材料适应大位移,更耐受严酷的高低温气候条件,耐久性更好,有自粘性,方便施工,减少维修工作量。使用环境发生的这些变化对石油沥青的性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石油沥青改性,使其适应上述苛刻使用要求,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经过数十年研究开发,已出现品种繁多的改性道路沥青、防水卷材和涂料,表现出一定的工程实用效果。但鉴于改性后的材料价格通常比普通石油沥青高2~7倍,用户对材料工程性能尚未能充分把握,改性沥青产量增长缓慢。目前改性道路沥青主要用于机场跑道、防水桥面、停车场、运动场、重交通路面、交叉路口和路面转弯处等特殊场合的铺装应用。近来欧洲将改性沥青应用到公路网的养护和补强,较大地推动了改性道路沥青的普遍应用。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涂料主要用于高档建筑物的防水工程。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将进一步推动改性沥青的品种开发和生产技术的发展。改性沥青的品种和制备技术取决于改性剂的类型、加入量和基质沥青(即原料沥青)的组成和性质。由于改性剂品种繁多,形态各异,为了使其与石油沥青形成均匀的可供工程实用的材料,多年来评价了各种类型改性剂,并开发出相应的配方和制备方法,但多数已工程实用的改性沥青属于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
    4.
    主要用途
      
    主要用途是作为基础建设材料、原料和燃料,应用范围如交通运输(道路、铁路、航空等)、建筑业、农业、水利工程、工业(采掘业、制造业)、民用等各部门。
    5.
    包装与贮存
      
    沥青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需要在贮罐内保温贮存,如果处理适当,沥青可以重复加热即可在较高温度保持相当长的时间而不会使其性能受到严重损害。但是如果接触氧、光和过热就会引起沥青的硬化,最显著的标志是沥青的软化点上升,针入度下降,延度变差,使沥青的使用性能受到损失


  • 沥青(一)

    2007-07-06 11:28:04

    沥青

    中文名称: 沥青  
    英文名称: bitumen  
    英文名称2 asphalt
    理化特性
    提炼物:  石油
    主要成分:
    含量:99.48%。
    外观与性状: 黑色液体, 半固体或固体。
    沸点() <470
    相对密度(=1) 1.15-1.25
    闪点() 204.4
    引燃温度() 485
    爆炸下限%(V/V) 30(g/m3)
    溶解性: 不溶于水,不溶于丙酮、乙醚、稀乙醇,溶于二硫化碳、四氯化碳等。 融解氢氧化钠
    主要用途: 用于涂料、塑料、橡胶等工业以及铺筑路面等。
    健康危害: 沥青及其烟气对皮肤粘膜具有刺激性,有光毒作用和致肿瘤作用。我国三种主要沥青的毒性:煤焦沥青>页岩沥青>石油沥青,前二者有致癌性。沥青的主要皮肤损害有:光毒性皮炎,皮损限于面、颈部等暴露部分;黑变病,皮损常对称分布于暴露部位,呈片状,呈褐-深褐-褐黑色;职业性痤疮;疣状赘生物及事故引起的热烧伤。此外,尚有头昏、头胀,头痛、胸闷、乏力、恶心、食欲不振等全身症状和眼 、鼻、咽部的刺激症状。  
    环境危害: 对环境有危害,对大气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 本品可燃,具刺激性。
    危险特性: 遇明火、高热可燃。燃烧时放出有毒的刺激性烟雾。
    清除:如果衣服不小心染上沥青可试试用氢氧化钠清洗..
    沥青分类

    沥青主要可以分为煤焦沥青、石油沥青和天然沥青三种:
    一、煤焦沥青:煤焦沥青是炼焦的付产品,即焦油蒸馏后残留在蒸馏釜内的黑色物质。它与精制焦油只是物理性质有分别,没有明显的界限,一般的划分方法是规定软化点在26
    7(立方块法)以下的为焦油,267以上的为沥青。煤焦沥青中主要含有难挥发的蒽、菲、芘、等。这些物质具有毒性,由于这些成分的含量不同,煤焦沥青的性质也因而不同。温度的变化对煤焦沥青的影响很大,冬季容易脆裂,夏季容易软化。加热时有特殊气味;加热到2605小时以后,其所含的蒽、菲、芘、■等成分就会挥发出来。
    二、石油沥青:石油沥青是原油蒸馏后的残渣。根据提炼程度的不同,在常温下成液体、半固体或固体。石油沥青色黑而有光泽,具有较高的感温性。由于它在生产过程中曾经蒸馏至
    400以上,因而所含挥发成分甚少,但仍可能有高分子的碳氢化合物未经挥发出来,这些物质或多或少对人体健康是有害的。
    三、天然沥青
    :天然沥青储藏在地下,有的形成矿层或在地壳表面堆积。这种沥青大都经过天然蒸发、氧化,一般已不含有任何毒素。
    沥青材料分为地沥青和焦油沥青两大类。地沥青又分为天然沥青和石油沥青,天然沥青是石油渗出地表经长期暴露和蒸发后的残留物;石油沥青是将精制加工石油所残余的渣油,经适当的工艺处理后得到的产品。焦油沥青是煤、木材等有机物干馏加工所得的焦油经再加工后的产品。工程中采用的沥青绝大多数是石油沥青,石油沥青是复杂的碳氢化合物与其非金属衍生物组成的混合物。通常沥青闪点在
    240